为进一步完善满洲里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慢性病制度,减轻参保人员就医购药费用负担,现对我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部分门诊特殊慢性病待遇进行调整,现对《调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部分门诊特殊慢性病待遇的通知》做如下政策解读:
一、《调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部分门诊特殊慢性病待遇的通知》的制定依据
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1〕14号)
2.《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完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机制的实施意见》(内政办发〔2021〕82号)
3.《满洲里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慢性病管理办法》(满医保字〔2022〕49号)
三、《调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部分门诊特殊慢性病待遇的通知》的主要内容
《调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部分门诊特殊慢性病待遇的通知》在原满洲里市慢性病管理基础上,享受慢性病待遇的参保职工可同时享受普通门诊统筹、门诊特殊用药待遇。
门诊特殊慢性病其他待遇标准仍按《满洲里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慢性病管理办法》(满医保字〔2022〕49号)执行。
此通知自2024年7月1日起执行,国家及自治区另有新规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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