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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医疗保障局 主题分类: 其他
名称: 《关于满洲里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及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印发通知》 政策解读 文号:
成文日期: 2020-05-08 发布日期: 2020-05-08
《关于满洲里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及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印发通知》 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0-05-08 15:38 来源:医疗保障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一、出台背景与依据

为了构建更加公平、可持续的医疗保险制度,提高城乡居民和职工的医疗保障水平,满洲里市人民政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国务院关于整合城乡居民医保 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3号)和《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医保制度的实施意见》(内政发〔2016〕122号)和《内蒙古自治区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条例》等文件,结合实际情况,制定了具体的实施办法。

二、实施意义

1.提高医疗保障水平:通过整合城乡居民医保制度和完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提高了参保人员的医疗保障水平,减轻了医疗费用负担。

2.促进社会公平与和谐:统一的医疗保险制度有助于缩小城乡差距,促进社会公平与和谐,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和幸福感。

三、主要内容

《满洲里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主要内容:

1.参保范围:明确了不属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范围的城乡居民均可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2.筹资机制: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由个人缴费、中央及地方 各级财政补助相结合的方式筹集。

  3.待遇支付:包括住院医疗费用、门诊慢性病用药费用、无第三责任方的意外伤害费用等支付范围和标准。

4.大病保险:设立大病保险资金,用于支付大病保险政策范围内的医疗费用,提高重特大疾病保障水平。

5.基金管理: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纳入市级医疗保险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确保基金安全。

《满洲里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主要内容:

 1.参保范围: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个体工商户及其从业人员等应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2.筹资标准: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共同缴纳,缴费比例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适时调整。

3.待遇支付:包括住院医疗费用、门诊特殊慢性病费用、生育医疗费用等支付范围和 标准。

4.大额补充医疗保险:在开展基本医疗保险的基础上,建立大额补充医疗保险制度,减轻重特大疾病患者的医疗负担。

5.基金管理: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由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构成,实行专款专用,确保基金安全有效运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