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相关单位、定点医药机构、医保经办机构、参保人员:
为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历次全会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完善积极生育支持措施,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完善生育支持政策体系推动建设生育友好型社会的若干措施》、《国家医保局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生育保险政策 加强制度保障功能的通知》、《内蒙古自治区医疗保障局、财政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关于做好生育保险有关工作的通知》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调整生育保险有关政策事项通知如下:
一、扩大生育保险覆盖范围
(一)本市行政区域内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及其从业人员,应当依法参加生育保险,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同步参保、统一征缴。
(二)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职工医保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农牧民工、新就业形态从业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时,可同步参加生育保险,自愿选择、自主参保。
(三)城乡未就业居民不单独参加生育保险,其生育医疗费用按满洲里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政策执行。
二、规范参保缴费标准
生育保险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计算缴费费率、动态调整,单位职工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
(一)用人单位按上年度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0.5%的比例按月缴纳,缴费基数按内蒙古自治区业务年度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标准执行。
(二)灵活就业人员、农牧民工、新就业形态从业人员参加生育保险的,由个人在缴纳职工医保费时同步缴纳,缴费基数与本人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一致,缴费费率按0.5%执行。
(三)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参保失业人员,在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时同步参加生育保险,其生育保险费由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从失业保险基金中全额代缴,个人无需缴费。
三、提升生育保障水平
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生育医疗费用支付范围,严格按照国家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药品目录、医用耗材目录、医疗服务项目目录及相关就医管理规定执行。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参保人员享受生育津贴待遇不设缴费等待期。
(一)完善生育医疗费用保障
申领条件:参保人员需连续正常缴费满3个月后,方可按规定享受其之后发生的生育医疗费用报销待遇。
产前检查费用:参加生育保险的女职工在妊娠期内发生的基本服务包费用,不设起付线,全部纳入职工医保基金支付范围,全额保障,封顶线与职工医保年度封顶线合并计算。基本服务包推荐目录外的政策范围内产前检查费用,可纳入职工普通门诊统筹保障范围。
住院分娩费用:参加生育保险的女职工或男职工未就业配偶(已参加居民医保)因分娩、流产、节育或绝育手术发生的政策范围内住院医疗费用,不设置起付线,全部纳入职工医保基金支付范围,全额保障,封顶线与职工医保年度封顶线合并计算。危急重症孕产妇分娩期间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由基本医保按规定支付。
门诊计划生育费用:参加生育保险的职工因流产、节育、绝育、复通手术发生的政策范围内门诊医疗费用,不设起付线,全部纳入职工医保基金支付范围,全额保障,封顶线与职工医保年度封顶线合并计算。
(二)落实生育津贴支付
申领条件:参保职工、灵活就业人员、农牧民工、新就业形态从业人员发生生育医疗费用时,连续参加生育保险缴费满12个月,且领取生育津贴时处于正常参保缴费状态的,可按规定享受生育津贴。
支付标准:落实参保女职工享受国家法定产假和计划生育手术休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待遇,生育津贴支付期限按照《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的产假期限执行,单位职工计发基数为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灵活就业人员、农牧民工、新就业形态参保女职工生育津贴计发基数同本人参加职工基本医保的缴费基数,生育津贴支付期限与单位职工一致。
(三)明确特殊情形保障
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缴纳生育保险费的,其职工生育保险待遇及男职工未就业配偶的生育医疗费用由用人单位按规定的待遇标准足额支付,其中生育津贴的支付标准按照产假前的工资标准执行。
参加职工医保,但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灵活就业人员、农牧民工、新就业形态人员因分娩、流产、节育、复通或绝育手术发生的政策范围内住院医疗费用的待遇享受起止时间及待遇标准参照基本医保住院管理。
四、优化生育管理服务
(一)推进支付方式改革。完善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准入和管理机制,将医保支付方式改革延伸至生育医疗费用保障。在按病种(DRG/DIP)付费分组方案调整中,将分娩镇痛技术操作纳入分组依据,精准核算生育医疗费用。
(二)强化基金安全监管。依托全国统一的医保信息平台,全面准确掌握生育保险待遇享受、待遇支付等情况,常态化开展生育保险运行分析。充分利用医疗保障智能监管子系统,结合生育保险待遇特点,强化事前提醒、事中审核、事后监管,探索构建相应大数据模型进行监测分析,加大监督检查力度,规范生育医疗费用支出,控制费用不合理增长,严厉打击欺诈骗保行为。
(三)提升经办服务效能。持续优化管理服务,切实做好生育保险待遇核准支付工作。指导医疗机构开展生育相关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及医保支付范围公示,合理控制目录外费用。异地妊娠、生育或者终止妊娠,相关费用按照参保地待遇标准进行报销,持续推进参保人员生育医疗费用直接结算。
(四)完善缴费待遇衔接。生育保险参保人员在内蒙古自治区内跨统筹地区流动的,其缴费时长在我市累计计算,连续缴费年限合并认定。跨省变换工作单位的,按国家生育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有关规定执行,我市将做好其缴费年限认定和待遇衔接工作。
(五)优化津贴发放与新生儿参保。生育津贴按规定程序直接发放给参保人。市医保经办机构自收到完整的生育津贴申领申请之日起,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支付。全面落实新生儿“出生一件事”联办。
五、附则
本通知自2026年4月1日起施行。此前相关政策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原有规定同时废止,不再执行。未尽事宜,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相关规定执行,执行中如遇国家、自治区政策调整,从其规定。
附件:门诊产前检查项目基本服务包推荐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