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生育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6-04-24 14:41
来源:医疗保障局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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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出台背景
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根据我国人口发展变化形势,作出逐步调整完善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重大决策,我国人口工作不断取得新成效。2025年12月,自治区医疗保障局印发《关于做好生育保险有关工作的通知》,对强化生育保险待遇保障、减轻生育医疗费用负担提出明确要求。
为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少子化趋势,适应国家人口发展战略,加快建设生育友好型社会,进一步健全生育保险制度体系,切实降低生育养育成本、稳定生育意愿、更好保障参保人员生育权益的目标。
二、主要调整内容
(一)扩大生育保险覆盖范围
将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类用人单位及其从业人员纳入依法强制生育保险覆盖范围,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同步参保、统一征缴;
允许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非全日制从业人员、灵活就业人员、农牧民工及新就业形态从业人员在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时同步参加生育保险,自愿选择、自主参保;
城乡未就业居民不单独参加生育保险,其生育医疗费用按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政策执行。
(二)规范参保缴费标准
生育保险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计算缴费费率,单位职工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用人单位按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的0.5%比例按月缴纳生育保险费;
灵活就业人员等参加生育保险的,由个人在缴纳职工医保费时同步缴纳,缴费费率同样为0.5%;
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参保失业人员,其生育保险费由失业保险基金全额代缴,个人无需缴费。
(三)提升生育保险保障水平
生育医疗费用保障:参保人员连续正常缴费满3个月后,可按规定享受生育医疗费用报销。政策范围内费用不设起付线、全额保障,封顶线与职工医保年度封顶线合并计算。参加生育保险的女职工在妊娠期内(怀孕建档到分娩前)发生的基本服务包费用全额保障,目录外的政策范围内产前检查费用,可纳入职工普通门诊统筹保障范围;参保女职工及已参加居民医保的男职工未就业配偶,住院分娩、流产、节育、绝育等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全额保障,危急重症孕产妇费用按基本医保规定执行;职工流产、节育、绝育、复通等门诊计划生育政策范围内费用全额保障。
生育津贴支付:非财政供养的单位参保职工、灵活就业人员、农牧民工、新就业形态人员连续参加生育保险缴费满12个月(含生育当月)且领取津贴时正常参保的,可按规定享受生育津贴。津贴支付期限按照《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的产假期限执行;单位职工按所在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灵活就业人员、农牧民工、新就业形态人员按本人职工医保缴费基数计发。
特殊情形保障: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同步参加生育保险的,可享受同等生育待遇,不设等待期。用人单位未按规定缴费的,职工生育待遇及男职工未就业配偶生育医疗费用由用人单位按标准足额支付,生育津贴按产假前工资标准执行。参加职工医保但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灵活就业人员、农牧民工、新就业形态人员,生育相关住院医疗费用参照基本医保住院管理。
三、优化生育管理服务
推进支付方式改革:将医保支付方式改革延伸至生育医疗费用保障领域,精准核算生育医疗费用,提升基金使用效率。
强化基金安全监管:依托全国统一的医保信息平台,加强生育保险待遇支付情况全流程监管,严厉打击欺诈骗保等违法违规行为。
提升经办服务效能:优化生育保险管理服务流程,规范做好生育保险待遇核准支付工作,全面推进生育医疗费用直接结算。
完善缴费待遇衔接:生育保险参保人员在内蒙古自治区内跨统筹地区流动的,缴费时长累计计算;跨省变换工作单位的,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优化津贴发放与新生儿参保:生育津贴直接发放至参保人,新生儿参保落实“出生一件事”联办服务,实现一站式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