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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11152102MB1979177E/202509-00002 主题分类 其他
发布机构 医疗保障局 文      号 满医保字〔2022〕19号
成文日期 2022-03-25 公文时效 有效
关于印发《调整满洲里市医疗保险部分政策》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5-09-25 16: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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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市各相关单位、定点医药机构:

按照国家医保局、财政部《关于建立医疗保障待遇清单 制度的意见》要求,结合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基金运行 情况,提高职工医保待遇水平,进一步规范满洲里市医疗保 险基本政策、基金支付范围。经2022年3月23日中共满洲 里市人民政府党组2022年第5次会议审议通过,现将《调整 满洲里市医疗保险部分政策》印发给你们。

 

 

 

满洲里市医疗保障局

2022年3月25日


  

关于调整满洲里市城镇职工 医疗保险部分政策

按照《内蒙古自治区医疗保障局财政厅关于转发国家医 保局财政部<关于建立医疗保障待遇清单制度的意见>的通 知》(内医保办发〔2021〕6号)要求,为切实减轻参保人员 医疗费用负担,提高医疗保障待遇水平,现就我市职工医保与 生育保险待遇部分政策做如下调整:

一、降低住院起付标准

参保人员在一个年度内住院的起付标准为:

单位:元/次

 

一个年度内住 院起付标准

医院等级

三级医院

二级医院

一级医院

区内

1000

600

200

区外

1500

1000

800

异地长期居住

1000

600

400

二、提高住院报销比例

(一)参保人员在本市或外地的异地长期居住备案人员住 院就医符合国家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和服务 设施范围的,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政策范围内医 疗费用实行按比例报销:

政策范围内住院医疗费用

在职职工

医疗退休

一级医院

92%

94%

二级医院

90%

92%

三级医院

88%

90%

 


(二)参保人员跨年度住院,结算时间以出院日期为准。

三、提高医疗保险年度支付限额

医疗保险政策内,基本医疗保险年度支付限额为6万元, 参保人员医疗费用超过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 6万元以上的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由大额医疗费用补助基金 支付95%,个人自付5%,年度最高支付限额44万元。即职工 医保年度累计最高支付限额50万元。

四、降低大额医疗费用补助缴费标准

职工大额医疗费用补助每人每年360元,由用人单位和职 工共同承担,各承担50%,灵活就业人员个人足额缴纳。

五、规范待遇审核期限

(一)参保人员连续足额缴纳医疗保险费用三个月以上享 受医疗保险待遇,断档期间不享受医疗保险待遇;单位因不可 抗力因素造成其职工医保断档的,用人单位可以为其缴纳断档 期间的职工医保费用,按照当前的本人工资确定缴费基数,并 正常享受医保待遇。

(二)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累计缴纳医疗保险费未达到25 年的,可以选择以当前缴费基数和费率一次缴纳或逐年缴费至 规定年限。

六、规范异地就医备案直接结算

(一)办理跨省临时外出就医备案人员,在异地直接结算 的在我市城镇职工医保统筹基金支付比例的基础上降低10%;  由于个人原因未在异地直接结算的,在我市城镇职工医保统筹 基金支付比例的基础上降低20%。

(二)跨省临时外出就医人员未办理备案手续,在我市城


镇职工医保统筹基金支付比例的基础上降低30%。

(三)跨省临时外出就医人员应当在符合规定的异地定点 医疗机构就医。在异地非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的,医疗费用不予 报 销 。

七、提高生育保险待遇

女职工妊娠期间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门(急)诊产前检 查相关费用纳入生育保险支付范围。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支付 比例为80%,年度支付限额为1000元。

如国家和自治区政策调整,从其规定执行,通知自下发之 日起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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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医疗保障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