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 件 :
关于调整满洲里市城镇职工 医疗保险部分政策
按照《内蒙古自治区医疗保障局财政厅关于转发国家医 保局财政部<关于建立医疗保障待遇清单制度的意见>的通 知》(内医保办发〔2021〕6号)要求,为切实减轻参保人员 医疗费用负担,提高医疗保障待遇水平,现就我市职工医保与 生育保险待遇部分政策做如下调整:
一、降低住院起付标准
参保人员在一个年度内住院的起付标准为:
单位:元/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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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年度内住 院起付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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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等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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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级医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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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级医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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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级医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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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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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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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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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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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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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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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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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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异地长期居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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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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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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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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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提高住院报销比例
(一)参保人员在本市或外地的异地长期居住备案人员住 院就医符合国家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和服务 设施范围的,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政策范围内医 疗费用实行按比例报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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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范围内住院医疗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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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职职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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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退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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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级医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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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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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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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级医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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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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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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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级医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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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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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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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参保人员跨年度住院,结算时间以出院日期为准。
三、提高医疗保险年度支付限额
医疗保险政策内,基本医疗保险年度支付限额为6万元, 参保人员医疗费用超过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 6万元以上的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由大额医疗费用补助基金 支付95%,个人自付5%,年度最高支付限额44万元。即职工 医保年度累计最高支付限额50万元。
四、降低大额医疗费用补助缴费标准
职工大额医疗费用补助每人每年360元,由用人单位和职 工共同承担,各承担50%,灵活就业人员个人足额缴纳。
五、规范待遇审核期限
(一)参保人员连续足额缴纳医疗保险费用三个月以上享 受医疗保险待遇,断档期间不享受医疗保险待遇;单位因不可 抗力因素造成其职工医保断档的,用人单位可以为其缴纳断档 期间的职工医保费用,按照当前的本人工资确定缴费基数,并 正常享受医保待遇。
(二)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累计缴纳医疗保险费未达到25 年的,可以选择以当前缴费基数和费率一次缴纳或逐年缴费至 规定年限。
六、规范异地就医备案直接结算
(一)办理跨省临时外出就医备案人员,在异地直接结算 的在我市城镇职工医保统筹基金支付比例的基础上降低10%; 由于个人原因未在异地直接结算的,在我市城镇职工医保统筹 基金支付比例的基础上降低20%。
(二)跨省临时外出就医人员未办理备案手续,在我市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