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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11152102MB1979177E/202509-00004 主题分类 其他
发布机构 医疗保障局 文      号 满医保字〔2024〕11号
成文日期 2024-03-27 公文时效 有效
关于印发《满洲里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普通门诊保障机制实施细则》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5-09-25 16: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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局属各科室、中心、全市定点医药机构:

经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将《满洲里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普通门诊保障机制实施细则》随文印发,请严格遵照执行。

此通知

 

附件:《满洲里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普通门诊保障机制实施细则》

 

 

 满洲里市医疗保障局

                                    2024年3月27日  

 

满洲里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普通门诊保障机制实施细则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健全互助共济、责任共担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更好解决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参保人员门诊保障问题,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医疗保障局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关于做好2023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内医保发〔2023〕18号)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坚持基本保障,公平享有。遵循客观规律,尽力而为、量力而行,坚持人人尽责、人人享有,完善制度、引导预期,巩固完善城乡居民门诊统筹保障机制,提高医保基金使用效率,逐步减轻城乡居民参保人员医疗费用负担,实现制度更加公平更可持续。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满洲里市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员。

第二 普通门诊保障待遇

 增强普通门诊保障功能,提高参保人员门诊费用统筹保障待遇。

一)普通门诊本年度内,城乡居民参保人员累计支付符合政策范围内的门诊医疗费用,不设起付线,按照60%比例由统筹基金进行支付,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为600元,计入年度累计统筹支付限额。

(二)将原城乡居民门诊慢特病中的高血压、糖尿病、布鲁氏杆菌病、结核病、大骨节病、精神疾病慢特病病种,合并至城乡居民普通门诊统筹保障。

(三)已享受城乡居民门诊慢特病(肾病综合征、肝硬化、再生障碍性贫血、器官移植术后的抗排异用药及各种门诊放化疗药物、门诊透析)待遇和进入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的不再享受普通门诊待遇。

(四)无第三方责任人的意外伤害门诊费用,由城乡居民普通门诊统筹保障基金支付。

 门诊慢特病政策按照国家、自治区的规定执行。

 完善普通门诊、门诊慢特病异地就医直接结算管理服务工作机制,切实保障参保人员异地就医权益

第三章 管理与监督

 参保人员在医保定点医院和一级公立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门诊就医的,应持社会保障卡或医保电子凭证直接结算。非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门诊医疗费用医保基金不予支付。

 建立医保基金安全防控机制,提高医保基金管理水平,提升医保基金使用效益。

(一)严格贯彻落实《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加强对定点医疗机构医疗行为和医疗费用的监管,实现医保基金全领域、全流程、全方位监管。

(二)压实医疗机构主体责任、卫生健康部门行业主管责任、医保部门监管责任,落实公安、市场监管、药品监管、审计等有关部门协同监管责任,严肃查处定点医疗机构、参保人员、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违法违规行为。

 健全医疗服务监控、分析和考核体系

(一)完善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服务协议管理办法,贯彻落实协商谈判机制,严把入口关,将“技术好、服务优、价格低、布局合理”作为前置条件,严格评审评估标准,将优先使用医保目录药品医用耗材、控制自费比例、严禁诱导院外购药、违规开具大处方等纳入协议管理,强化协议条款及指标约束作用。

(二)建立医疗服务监控预警提醒和分析考核制度,常态化监测医药费用增长快、次均费用高、患者自费比例高、检查费用占比高、目录外项目使用多等异常指标,引导定点医疗机构规范诊疗服务。

(三)建立健全基金经办内部控制制度,完善经办和稽核、会计和出纳、业务和财务、信息和业务等不相容岗位相互制约机制,完善医保、财政、税务三方定期对账机制,防范化解内部监管风险。

第四章   

  实施细则自2024年41日起执行,由满洲里市医疗保障局负责解释,视医疗保障基金运行情况,适时动态调整待遇享受标准。如遇国家或自治区政策调整,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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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医疗保障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