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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11152102MB1979177E/202509-00005 主题分类 其他
发布机构 医疗保障局 文      号 满医保字〔2024〕33号
成文日期 2024-06-27 公文时效 有效
关于调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部分门诊特殊慢性病待遇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5-09-25 16: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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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市各参保单位,各定点医药机构:

    为进一步完善满洲里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慢性病制度,减轻参保人员就医购药费用负担,现对我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部分门诊特殊慢性病待遇进行调整,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享受门诊特殊慢性病待遇的参保人员,可同时享受普通门诊统筹、门诊特殊用药待遇。

    二、门诊特殊慢性病其他待遇标准仍按《满洲里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慢性病管理办法》(满医保字〔2022〕49)执行。

    三、此通知自2024年71日起执行,国家及自治区另有新规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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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医疗保障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