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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市各参保单位和参保人员:
按照《国家医保局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异地就医直接结算管理服务的通知》(医保发〔2024〕21号)要求,根据《转发国家医保局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异地就医直接结算管理服务的通知》(内医保发〔2024〕10号)统一部署,结合我市工作实际,对异地就医政策进行调整,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加强异地就医备案管理
跨省异地就医原则上先备案后享受异地就医直接结算服务。
(一)严格异地就医备案材料审核
跨省异地就医备案人员包括跨省异地长期居住人员和跨省临时外出就医人员,严格按照《全国医疗保障经办政务服务事项清单(2023版)》规范备案材料,医保经办机构要加强异地就医备案材料审核,线下备案即时办结,线上备案确保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
1.跨省异地长期居住人员所需材料。
(1)异地安置退休人员:指退休后在异地定居且户籍迁入定居地的人员,提供有效身份证件或医保电子凭证或社会保障卡,居民户口簿(“户口簿首页”和本人“常住人口登记卡”)或个人承诺书(详见附件)。
(2)异地长期居住人员:指长期在异地居住生活且符合参保地规定的人员,提供有效身份证件或医保电子凭证或社会保障卡,居住证或个人承诺书(详见附件)。
(3)常驻异地工作人员:指用人单位派驻异地工作且符合参保地规定的人员,提供有效身份证件或医保电子凭证或社会保障卡,参保地工作单位派出凭证或异地工作劳动合同或个人承诺书(详见附件)。
2.跨省临时外出就医人员所需材料:
有效身份证件或医保电子凭证或社会保障卡。
(二)明确异地就医备案有效期
跨省异地长期居住人员备案有效期由参保人自行设定,6个月内不得取消;跨省临时外出就医人员备案有效期为6个月,可随时取消。备案有效期内可在备案地多次就诊并享受直接结算服务。
(三)细化告知承诺和容缺受理要求
通过承诺书办理的“跨省异地长期居住人员”备案,需严格按照承诺书要求补齐备案材料,未能在规定时限内补齐备案材料的,视同为“跨省临时外出就医人员”备案。
以上备案政策自2024年11月1日起执行。2024年11月1日至2025年3月31日为过渡期,2024年11月1日前已通过承诺书办理的“跨省异地长期居住人员”,过渡期内执行“跨省异地长期居住人员”待遇政策,过渡期满后未能补齐备案材料的原备案失效,参保人需按照新政策重新办理备案。
二、调整跨省异地就医结算报销政策
跨省异地长期居住人员,执行参保地规定的本地就医标准。跨省临时外出就医人员报销水平应与参保地同级别医疗机构报销水平保持合理差异,跨省临时外出就医人员起付标准调整为1400元,异地急诊抢救人员支付比例降低10个百分点,其他跨省临时外出就医人员支付比例降低20个百分点。
三、做好异地就医费用的审核和协查
加强异地就医费用日常审核,将异地就医人员纳入本地同质化管理,相关异地就医医疗费用纳入本地智能审核和核查检查范围,同时要完善费用协查工作机制,及时追回违规费用。我市将强化监督指导,压实工作责任,及时跟踪异地就医费用审核扣款和协查追回情况。
四、其他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将同步按照国家和自治区要求,稳妥有序推动各项工作落实。提高政治站位,强化责任担当,切实提高异地就医管理服务工作的重视程度。
(二)确保稳慎推进。认真开展基金运行监测分析评估,强化风险研判,建立舆情监测和处置机制,妥善处理好调整前后的政策衔接。
(三)营造良好氛围。强化宣传引导,主动做好政策解读,用群众“听得懂、看得清”的方式把政策讲明讲透,及时回应群众关切,合理引导社会预期,营造良好舆论氛围。
自2025年1月1日起执行,正在住院的跨省异地就医人员报销政策以出院结算日期为准。
附件:跨省异地长期居住人员备案个人承诺书
满洲里市医疗保障局 满洲里市财政局
2024年10月25日
附件
跨省异地长期居住人员备案个人承诺书
姓名
性别
联系电话
证件类型
证件号码
参保地
就医地
人员类别
□异地安置退休人员□异地长期居住人员□常驻异地工作人员
异地安置退休人员:指退休后在异地定居且户籍迁入定居地的人员。
异地长期居住人员:指长期在异地居住生活且符合参保地规定的人员。
常驻异地工作人员:指用人单位派驻异地工作且符合参保地规定的人员。
备案政策告知:
1.备案所需材料为:异地安置退休人员提供居民户口簿(“户口簿首页”和本人“常住人口登记卡”),异地长期居住人员提供居住证,常驻异地工作人员提供参保地工作
单位派出凭证或异地工作劳动合同。
2.以承诺书办理“跨省异地长期居住人员”备案的,须在1个月内补齐备案材料(1个月内异地就医发生费用的,,须在费用结算前补齐备案材料)。通过线上渠道办理的备案,线上、线下均可补充备案材料;线下渠道办理的备案仍需通过线下渠道补充备案材料。未能在承诺时限内补齐备案材料的,视同为“其他跨省临时外出就医人员”备案,异地就医执行“其他跨省临时外出就医人员”报销政策。原则上,“其他跨省临时外出就医人员”支付比例较“跨省异地长期居住人员”降幅在20个百分点左右,具体以参保地规定为准。
3.跨省异地长期居住人员备案6个月内不得取消。
4.参保人员应选择跨省联网定点医药机构就医,并按照“就医地目录参保地政策”直接结算医保待遇;如遇特殊情况不能跨省联网结算,可携发票、诊断书、费用清单等回参保地报销,并执行参保地的支付范围及有关规定。
5.备案通过后,按照就医时的医保政策享受待遇。
本人已阅知备案政策告知所述全部内容,同意遵守相关规定。
同时,郑重承诺:本人因自身原因无法提供备案有关证明材料,符合跨省异地长期居住人员要求,将在1个月内补齐备案材料(1个月内异地就医发生费用的,须在费用结算前补齐备案材料),1如未能在承诺时限内补齐备案材料,同意执行“其他跨省临时外出就医人员”报销政策。以上所述信息真实、准确、完整、有效,愿意接受信息共享查询核验;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承诺人(签名):
年 月 日
说明
本表由参保人填写,由医保经办部门存档,两年内不得销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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