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促进我局依法行政,保证各单位履行政府信息公开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 简称《条例》),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政府信息公开责任,是指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职责,造成不良影响或产生严重后果应承担的责任。
第三条 政府信息公开责任追究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纠、 惩处与教育相结合、追究责任与改进工作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政府信息公开的责任追究由局领导班子成员、综合科负责对本单位违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行为的调查处理。
第五条 违反《条例》规定,出现以下情形的,应当追究政府信息公开责任:
(一)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
(二)不及时更新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的;
(三)违反规定收取费用的;
(四)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府信息的;
(五)公开不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的;
(六)违反《条例》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六条 未经主管领导审核批准或不履行保密审查程序作出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的行政行为,由直接承办人承担全部责任;
第七条 违反《条例》规定的,应当按照以下规定追究政府信息公开责任:
(一)情节轻微、影响较小的,对直接责任人给予批评教育, 并限期改正;
(二)影响正常工作或者给群众利益造成损害的,对有关责任人给予通报批评,并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三)情节严重、影响较大的,视情节给予相关责任人相应 的政纪处分;
(四)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条 实行政府信息公开责任追究反馈制度。被追究责任 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仅要及时纠正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的行政行为,而且要将改正情况及时以书面形式报告市政府办公厅和市监察局,同时报市政府信息公开中心备案。
第九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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