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发布协调机制,切实保证各级行政机关发布的政府信息及时、准确、一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我局制作并保存的政府信息,由局综合科负责公开。
第三条 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明确需审批的政府信息,应当及时报请相关业务主管部门审批,未经审批的,不得发布。
第四条 我局与其他行政机关联合发文产生的政府信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向我局申请获取该政府信息。但在公开该政府信息前,都应当与所涉及的其他行政机关进行沟通、确认,发出的征求意见文(函),经对方确认后方可发布,保证公开的政府信息准确一致。
第五条 征求意见文(函)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拟公开政府信息基本情况;
(二)拟公开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意见和依据。
第六条 征求意见文(函)的5个工作日内应向拟公开政府信息机关提出书面函复意见。沟通协调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由拟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报请本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协调解决。行政机关公开涉及两个以上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的,公开后应当立即抄告所有该政府信息所涉及的行政机关。
第七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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