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督促落实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做到事事有着落, 件件有答复,提高工作效率,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做好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台账。行政机关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应当自主动公开之日起五日内将信息目录打印存档,并予以编号、记录。
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应当对申请人的申请书进行编号、登记,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处理结果、有关保密审查情况、结果均应当予以记录。
第三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台账包括以下内容。
(一)分管领导或工作人员变动情况;
(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
(三)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月报、年报、工作思路和工作总结;
(四)本部门政府信息公开指南、目录;
(五)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免于公开记录;
(六)学习、培训、宣传记录;
(七)其他需要记录的事项。
第四条 台账以纸质和电子文档两种形式存档。
第五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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