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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牧水利局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制度
发布时间:2020-01-02 15:16 来源:满洲里市农牧水利局 字体:[ ]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我市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工作,切实保 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以下简称申请人)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 我局提出申请,我局依照法律规定和本机关的职权,向申请人公开相关政府信息的行政行为。不承担为申请人汇 总、加工或重新制作政府信息,以及向其他行政机关和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搜集信息的义务。对申请人申请的部门信息,如公开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不得向申请人公开。

  第三条 我局受理部门为综合科,联系电话:0470- 6245596,在规定的上班时间接受申请。

  第四条 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包 括数据电文形式),填写《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申请表》。采用书面形式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形式提出,由受理该申请的行政机关代为填写。受理机构不直接受理通过电话方式提出的申请,但申请人可以通过电话咨询相应的申请事项。

  申请表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申请人的姓名或名称、地址、身份证明、联系方式等 基本情况;

  (二)申请公开的部门信息的内容描述、用途描述;

  (三)申请公开的部门信息的形式要求;

  (四)申请人的签名或盖章。

  第五条 申请人应当提供本人的身份证明或本组织的有关证明;以组织名义提出申请的,还应当出具书面授权委托书和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否则,可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受理申请后,行政机关认为需要当面核实有关身份证明的,可以要求申请人到指定的政府信息公开受理点接受核实。

  第六条 根据“一事一申请”原则,要求申请人逐项申请, 并分别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

  第七条 收到部门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场予以书面答复。不能当场答复和提供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 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部门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制作《政府信息延期答复告知书》送交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

  第八条 我局认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公开后可能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应当在收到申请书5个工作日内书面征求第三方意见。

  第九条 我局在向申请人公开政府信息前,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其他法律、法规以及《条例》 等国家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保密审查,未经保密审查的政府信息不得公开。

  第十条 收到申请后即时登记、编号,并根据下列情况进行 审查:

  (一)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已经向社会主动公开的,书面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二)申请书不完备、申请内容不明确或者不符合“一事一申请”原则的,制作《补正申请告知书》予以退回;《补正申请告知书》一次性告知错漏事项,要求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后重新提交申请表;

  (三)申请公开的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公开的,应书面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政府信息的公开机关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四)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应书面告知申请人;

  (五)对于要求为其大范围提供课题研究所需资料、数据的 研究课题类申请,可要求申请人对其申请方式作出调整:告知申请人通过政府网站、部门统计年鉴、相关公开出版物和档案馆、图书馆信息查阅点等渠道自行查阅;

  (六)已经移交档案馆及档案工作机构的政府信息的管理, 依照有关档案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第十一条 对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我局根据下列情况 分别作出相应答复:

  (一)属于公开范围的,制作《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送交申请人,书面说明公开的范围、方式、时间,告知申请人获取该信息的方式和途径以及有关缴费事项;

  (二)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制作《政府信息不予公开告知书》送交申请人,书面说明不予公开的理由和依据;

  (三)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但是能够作区分处理的,制作《政府信息部分公开告知书》送交申请人,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信息内容,并对不应当公开的内容以书面形式说明理由和依据;

  (四)申请人提交的申请书没有联系方式,行政机关无法将书面答复送交申请人的,应当将申请书以及答复意见予以留存,申请人可以自申请之日起六个月内前往领取。

  第十二条 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应当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 式提供政府信息;无法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的,应当安排其查阅相关资料、提供复制件或者以其他适当形式提供。

  第十三条 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按照国家规定标准收取检 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外,不得收取其他费用。

  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公民确有经济困难的,经本人申请、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审核同意,可以减免相关费用。申请人存在阅读困难或者视听障碍的,经局分管领导同意,可为其提供必要的帮助。

  第十四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