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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牧水利局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制度
发布时间:2020-01-02 15:17 来源:满洲里市农牧水利局 字体:[ ]

       第一条 为了确保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工作的有效开展,切实 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行政机关对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之一的政府信息应当主动公开:

  (一)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

  (二)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

  (三)反映本行政机关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的;

  (四)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

  第三条 局属各单位、机关各科室对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之一 的政府信息应当主动公开:

  (一)规范性文件;

  (二)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及相关政策;

  (三)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信息;

  (四)财政预算、决算报告;

  (五)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项目、依据、标准;

  (六)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目录、标准及实施情况;

  (七)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申请行政许可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及办理情况;

  (八)重大建设项目的批准和实施情况;

  (九)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

  (十)社会公益事业建设情况。

  第四条 行政机关应当通过以下方式公开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

  (一)政府公报、网站、新闻发布会;

  (二)报刊、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

  (三)公共查阅室、政府信息公告栏、电子信息屏等场所或设施;

  (四)其他便于公众及时准确获取信息的形式。

  第五条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信息,应当自该信息形成或者 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 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条 局机关各科室制作的政府信息,由综合科统一负责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权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七条 主动公开信息的程序:

  (一)根据《条例》界定是否属于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范围。

  (二)属于主动公开政府信息范围的由相应保密机构进行保密审查,经审查属于保密的不公开。

  (三)不属于保密范围的,确定其是否需要经过第三方同意, 要征求第三方意见的,经过征求,第三方不同意公开的不得公开, 但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可以予以公开。

  (四)同意公开的,确定是否需要与其他部门进行协调,要协调的,经协调确定后以适当形式予以公开。

  (五)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批准的,未经批准不得发布。

  第八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